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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和本土企业、个人在我县投资建设商贸、物流、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制订以下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一、项目开发主体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兑现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1、以下几类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县财政对项目用地工业地价以上部分,安排等额资金予以奖励:

A、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酒店项目、仓储类项目;

B、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流转土地为主的生态农业园、文化旅游类项目中的建设用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

C、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

D、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类项目。

2、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选址地基准地价标准出让,待项目建成试运营后,县财政按土地价款同等数额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3、物流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非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出让。

4、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市场类项目,分割出售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60%。项目自有经营部分按基准地价出让,分割出售部分按招拍挂成交价执行。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市场类项目,对其分割出售部分,按土地基准地价以上部分的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四星级以上标准酒店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非分割出售产权的纯商业项目,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3、新引进有配套住宅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对其非分割出售部分给予优惠。即建设期在2年之内、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经营部分比例不低于40%的,对其自有经营部分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后,对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二、新建企业经营优惠政策

1、对下列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商贸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

(2)酒店及餐饮业: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营业面积5000㎡以上的新建大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5000㎡以上新建“农家乐”经营企业;

(3)物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3000㎡以上的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

2、总投资5亿元以上城市综合体中的下列经营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5年给予50%奖励:

(1)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的商贸企业;

(2)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品牌连锁餐饮企业;

(3)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的文化休闲企业(如书店、影剧院等)。

三、财税贡献及引资奖励政策

(一)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负责人50万元。

(二)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

四、对重大特殊项目,对还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制订特殊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五、组织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负责起草,县法制办负责审核。落户在县工业园区、硅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别由两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署,其他项目合作协议由县招商局与投资方签署。两园区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应于签署后2日内报县招商局备案。

(二)项目基本建设基金、企业发展扶持基金、财税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及引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每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截止。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次年受理。

(三)申请兑现扶持及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属园区管委会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县审计部门予以审查、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指挥部审定,然后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六、本办法由凤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鼓励投资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前签署合作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条款及当时的鼓励投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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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河中游南岸,北纬32°37′-33°03′、东径117°19′-117°57′。北濒淮河与五河县相望,东、南部与嘉山县、定远县毗连,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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