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庙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2-26
为大力引进民营企业家在我镇投资,大力加快我镇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镇引进外来投资者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进人。(引进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立项、环评等各项手续齐全的企业。)
二、招商引资暨经济发展奖励
凡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符合凤阳县招商引资项目标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登记核实,最终成功引进并落地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一次性给予引进人货币奖励。具体如下:
(一)、意向签约项目奖励
1、任何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引进5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项目经县招商局审核通过并签订意向合约算我镇招商引资任务的,引荐人除享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之外,大庙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任何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引进亿元以上项目经县招商局审核通过并签订意向合约算我镇招商引资任务的,引荐人除享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之外,大庙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项目落地奖励
1、任何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引进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县招商局审核通过算我镇招商引资任务的,引荐人除享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之外,我镇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奖励。
(1)、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10000元;
(2)、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15000元;
(3)、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30000元;
(4)、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40000元;
(5)、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80000元。
三、奖励的认定及兑现
1、奖励确认。
(1)引进的项目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计算。
(2)投资者、接收单位对引进人的书面认可。
2、引进人在引进外来投资初始,应到镇政府登记备案。
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由引进人持有关材料,经投资者确认后,提交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确认批准,按本政策规定予以兑现。
四、附则
1、国家、省、市、县政府投资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凡我镇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大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